深圳市高新区知识产权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动科技自主创新的重要精神和《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作方案》,进一步强化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建设知识产权管理新体制,促进园区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把深圳高新区打造成为全国一流的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知识产权工作职责划分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领导小组为领导机构,知识产权办公室设在高新办法规处,作为高新区知识产权工作机构,负责高新区知识产权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在高新区内辟出专门场地,吸引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深圳代办处入驻,并在此基础上建设高新区知识产权信息中心。 第四条 知识产权办公室在高新区知识产权多产源头设立基层知识产权工作站,布局知识产权服务网络。 第五条 园区企业内部可根据自愿原则设知识产权特派员,特派员亦可由企业内部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专职人员兼任,但必须定期出席知识产权办公室召开的工作会议,或按时通报所在企业的知识产权发展状况。 第六条 职责: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高新区知识产权建设进行统筹和领导,高新办的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组织和执行区内知识产权的具体工作。   (一)知识产权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制订高新区知识产权工作计划。   2、以高新区知识产权信息中心为依托,联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深圳代办处,办理高新区内企业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等手续。   3、协助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处理园区内的知识产权纠纷。   4、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深圳代办处建设深圳高新区知识产权信息中心。   5、负责园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挖掘和培养,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国家知识产权试点企业。   (二)知识产权基层服务工作站的主要职责:   1、负责收集辖区内企业的知识产权动态,并上报给知识产权办公室。   2、向辖区内企业宣传国家、当地政府及知识产权办公室的知识产权发展方针政策。   3、负责做好本辖区企业的年度知识产权统计。   4、为辖区内企业提供一般知识产权服务咨询。   5、协助辖区内企业做好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工作。   6、组织辖区内企业积极参加知识产权办公室举办的各种会议、培训及其它活动。   (三)知识产权特派员的主要职责:   为了保障高新区知识产权领导及管理机构与园区企业之间信息沟通的通畅,园区企业可以自愿为原则,向知识产权办公室申请在本企业内部设立知识产权特派员。知识产权特派员负责:   1、本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2、与所属企业管理层一起制订本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和落实规范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章制度。   3、做好企业内的知识产权基础管理工作,尤其是专利、商标、著作权等项目的统计、申报和上报工作。   4、协助知识产权办公室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单位的法律法规。   5、按时参加知识产权办公室组织的会议和活动,及时向办公室汇报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发展状况及问题。

第三章 高新区知识产权规划

第七条 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领导小组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总体部署和试点园区的工作目标,对高新区知识产权作出战略规划。 第八条 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作用,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统筹协调;加强与经济、科技、司法等部门的协同配合,逐步建立横向联动工作机制,推动知识产权工作在园区的全面开展。 第九条 知识产权办公室根据《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作方案》,并考虑高新区自主创新发展的需要和区内知识产权现状,对高新区知识产权建设制订工作计划。 第十条  鼓励园区企业积极进行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建立和完善内部知识产权制度并培养专业化知识产权队伍。 第十一条 通过深圳市知识产权局设立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扶持基金,为更多企业有效开展知识产权工作提供实际支持;尤其是在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软件开发和通讯产业等领域,通过基金扶持,保障企业知识产权,形成有特色的优势产业创新集群。 第十二条  加快建立知识产权应急及预警机制,缩减潜在侵权评估风险,推进专利信息分析利用,跟踪应对特定国家或地区知识产权法制变动情况,建立突发事件处理机制等项目;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加大高新区专利、商标、版权、公安、文化、质监等部门的行政执法协作力度,密切与法院、检察院和海关的信息沟通,并逐步建立跨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 第十三条 组织资深的知识产权专家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建立进行战略指导和协助,特别是一些重点产业和重大科研项目,确保及时获得专利权,保证其自身利益。   1.建立完善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考核标准。   2.聘请专家对试点企业或有需要的企业进行战略指导和协助,主要针对重点项目。   3.企业需向知识产权办公室提出申请报告并获批后才能得到指导。

第四章 高新区知识产权宣传与培训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宣传以大众为对象,重在知识产权意识培养。   1. 在高新区内设置知识产权宣传橱窗和专栏;通过组织知识产权竞赛、知识产权案例研讨等活动,提高企业及工作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   2. 设立知识产权宣传周,深入园区企业派发知识产权宣传资料,开展知识产权培训,提高园区知识产权普及率;组织有关部门和服务机构,以重点行业/产业为对象,实施知识产权蹲点服务月活动,为企业的知识产权建设提供咨询、培训和辅导。   3. 组织园区企业参与试点知识产权企业经验介绍会、观摩及考察活动,学习企业内部知识产权建设经验;在园区企业中精选一批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树立典型,放大传播效应。   4. 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利用深港一体化和深港创新圈的发展契机,积极与香港专业部门(香港知识产权署、香港生产力促进局)开展知识产权互动和对接。   5. 强化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的整体形象,制订统一的品牌传播策略和相应的CIS系统。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培训宜以提高知识产权业务能力和水平对目的,坚持“点、面结合、重点培养”。   1. 制定高新园区年度知识产权培训计划,确立知识产权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及所要达到的效果,并且安排好具体的落实时间;定期向园区内企业发送知识产权培训信息,以最大程度地吸引企业来参加,并在园区网站上开辟知识产权解答专区,设有专业机构或园区内聘请的专家进行在家讲解与回答。   2. 邀请知识产权相关专家、政府官员为园区企业提供一般知识产权培训,提高园区企业和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对企业负责人的培训,目前宜与企业经营发展战略、领导与变革等高层管理类培训相结合;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培训,当前的培训重点是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知识产权体系建设、及知识产权具体操作实务。   3. 根据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的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组织同行业或同领域企业的负责人及知识产权负责人,提供层次较深、且符合行业独特背景的知识产权培训。   4. 与专业的咨询公司合作,针对园区的重点大企业进行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的培训,以利于大企业起到龙头与示范作用。针对中小企业,可采用公开培训的方式进行大范围的普及性培训,提高及培养一批既懂技术、又懂知识产权管理的专门人才。   5. 培训课后定期向企业发出知识产权知识的调查问卷,针对每次培训主题向企业了解情况,同时获得企业目前的知识产权状况。综合企业所反映的问题,并制定出解决办法。

第五章 高新区知识产权中介引进

第十六条 积极鼓励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参与高新区知识产权建设。 第十七条 引入1-2家高水平兼具知识产权代理和法律服务职能的中介组织,为园区组织和个人提供高质量的专利检索、可行性分析、市场调查、战略研究以及包括知识产权侵权调查、诉讼代理在内的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服务。

第六章 国家知识产权试点企业推荐与评估

第十八条 选择一些创新能力强、发展前景良好,迫切需要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保护,且积极性高的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试点工作,制定相应的鼓励措施,支持和帮助企业提高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进行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十九条 制定试点企业的评审要求(即在知识产权拥有量、年增量、产业化程度等方面达到要求的企业)。 第二十条 根据评审要求每年选出2家企业进行重点的知识产权普及工作。包括健全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的申报维护制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方法制定等相关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列明之细则,参照《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作方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30天后开始生效,有效期5年。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和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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